海关减免税,是海关落实国家政策,对进出口货物的税收减免。

“十四五”期间,为支持科技创新、产业发展、能源资源开发利用、社会事业发展,国家出台了科技创新、内外资鼓励项目、重大技术装备等一系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

  • “十四五”期间科技创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

  • 鼓励项目进口设备进口税收优惠政策

  • 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优惠政策

  • 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发展进口税收优惠政策

  • 民用航空维修用航空器材进口税收优惠政策

“十四五”期间科技创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简介:
政策背景

为深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支持科技创新,国家出台“十四五”期间科技创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

享惠期限

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享惠主体

主管部门核定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机构,学校,党校(行政学院),图书馆等企事业单位。

免税范围

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

免征税种

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鼓励项目进口设备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简介:
政策背景

为进一步引进国外的先进技术和设备,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国家出台鼓励发展的国内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进口设备的税收优惠政策。

享惠主体

建设符合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的企业。

免税范围

项目项下进口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数量合理的配套件、备件,且不在《不予免税清单》范围。

免征税种

进口关税。

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简介:
政策背景

为提高我国企业核心竞争力及自主创新能力,促进装备制造业发展,国家出台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优惠政策。

享惠主体

工信部、海关总署等核定的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或产品的企业。

免税范围

生产重大技术装备或产品的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

免征税种

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

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发展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简介:
政策背景

为推动我国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发展,增强信息产业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国家出台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发展的进口税收优惠政策。

享惠期限

2020年7月27日至2030年12月31日。

进口相关商品免征关税政策:
享惠主体

国家发改委等部位核定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先进封装测试企业、集成电路关键原材料及零配件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

免税范围

自用生产型原材料、消耗品、净化室专用建筑材料、配套系统和集成电路生产设备零配件。

免征税种

进口关税。

进口新设备分期缴纳进口增值税:
享惠主体

国家发改委、工信部核定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的承建企业。

免税范围

不在《不予免税清单》范围内的进口自用设备。

优惠税种

在首台设备进口之后的6年内分期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

民用航空维修用航空器材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简介:
政策背景

为壮大航空产业,促进我国民用航空运输、维修等产业发展,国家出台民用航空维修用航空器材进口税收优惠政策。

享惠期限

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

享惠主体

民航局核定的民用飞机整机设计制造企业、国内航空公司、维修单位、航空器材分销商。

免税范围

专门用于维修民用飞机、民用飞机部件的器材,如动力装置、起落架等部件,以及标准件、原材料等消耗器材。

免征税种

进口关税。

办理流程

减免税申请人应在货物申报进出口前,向主管海关提交减免税审核确认申请,主管海关审核同意后制发《征免税确认通知书》。

减免税申请人可以自行向海关申请办理,也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具体流程如下:

所需资料

(一)《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

(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国家机关设立文件、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等证明材料;

(三)进出口合同、发票以及相关货物的产品情况资料。

办理时间

(一)网上办理:

企业申请时间:24 小时。 海关审核时间:周一至周五 9:00-12:00 14:00-17:00。

(二)现场办理:

主管海关:周一至周五 9:00-12:00 14:00-17:00
办理地点
郑州市(经开区、航空港区除外)企业在金水海关办理,郑州市经开区企业在郑州新区海关办理,郑州航空港区企业在新郑海关办理,其他地市企业在所在地海关办理。
为进一步便捷企业业务办理,海关增加减免税快速审核功能,实现种类单一、多次重复进口、时效性要求高的进口商品减免税自动审核。
适用政策范围
进口维修用航空器材、集成电路产业进口货物、新型显示器件生产企业进口物资等三类税收优惠政策。
申请适用流程
减免税申请人向海关申请适用该模式,海关对申请进行评估,审核通过后即可适用。
操作流程
减免税申请人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以无纸模式进行减免税申报。符合条件的减免税申请数据,进入快速审核通道,系统自动审核出具《征免税确认通知书》;不符合条件的数据,进入人工审核通道,人工审核确定征免意见。

除海关总署另有规定外,进口减免税货物的监管年限为:船舶、飞机:8年;机动车辆:6年;其他货物:3年。

监管年限自货物进口放行之日起计算。除海关总署另有规定外,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应当按照海关规定保管、使用进口减免税货物,并依法接受海关监管。

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应当于每年6月30日(含当日)以前向主管海关提交《减免税货物使用状况报告书》,报告减免税货物使用状况。

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货物应当在主管海关审核同意的地点使用。

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发生分立、合并、股东变更、改制等主体变更情形的,权利义务承受人应当自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减免税申请人的主管海关报告主体变更情况以及有关减免税货物的情况。

在减免税货物的海关监管年限内,经主管海关审核同意,并办理有关手续,减免税申请人可以将减免税货物抵押、转让、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