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10000000518497X3/2025-00030 | 【发文字号】 | |
| 【发文机关】 | 【成文日期】 | 2025年06月09日 | |
| 【标 题】 | 郑州海关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103号建议的答复 | ||
郑州海关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
第1103号建议的答复
经认真研究,对您提出的《关于支持我省超硬材料加工贸易创新发展的建议》,现答复如下: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公布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公告》(商务部 海关总署2014年第90号公告)明确,甲烷(商品编号2711290009)属于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内商品,不宜开展加工贸易业务。
为了支持我省超硬材料产业发展,我关支持综保区内企业,利用其自身产能,承接区外企业委托,开展以甲烷为原料生产钻石业务。目前,相关业务已正式开展。
下一步,我关将积极跟踪以甲烷为原料开展加工贸易业务政策变化情况,并根据政策变化情况调整监管模式,助力我省超硬材料产业发展。
感谢您对郑州海关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联系单位:郑州海关稽查处
联系电话:0371-655996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