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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海关关于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代表建议第1103号的答复意见

发布时间:2025-06-18 10:05 文章来源:郑州海关 【字体:

  经认真研究,您提出的《关于支持我省超硬材料加工贸易创新发展的建议》答复如下: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公布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公告》(商务部 海关总署2014年第90号公告)明确,甲烷(商品编号2711290009)属于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内商品,不宜开展加工贸易业务。

  为支持我省超硬材料产业发展,我关支持综保区内企业,利用其自身产能,承接区外企业委托,开展以甲烷为原料生产钻石业务。目前,相关业务已正式开展。

  下一步,我关将积极跟踪以甲烷为原料开展加工贸易业务政策变化情况,并根据政策变化情况调整监管模式,助力我省超硬材料产业发展。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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