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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海关关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二届河南省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提案第1250174号的答复意见

发布时间:2022-04-28 09:48 文章来源:郑州海关 【字体:

  一、关于努力将郑州新国际陆港建设成为集仓储物流、口岸、进出口贸易、保税加工、综合服务于一体的一级铁路物流基地

  根据《国务院关于口岸开放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200214号),口岸是供人员、货物、物品和交通工具直接出入国(关、边)境的港口、机场、车站、跨境通道,这与世界各国普遍将口岸设在人员和交通工具第一入境地的做法是一致的,也是确保国门安全的内在要求,开封不是人员和交通工具第一入境地,不符合国家对口岸的法律界定,目前无法作为口岸对外开放。

  为支持内陆地区开放型经济发展,《国务院关于改进口岸工作支持外贸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16号)明确提出,支持在国际铁路货物运输沿线主要站点合理设立直接办理货物进出境手续的查验场所,该措施综合考虑维护国门安全的要求,符合国家口岸管理规定,也赋予内陆地区铁路场站办理货物进出境手续的功能,满足了地方开展进出口贸易的合理诉求。同时根据业务需求,可以在开封综合保税区或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保税加工业务。

  二、关于助力开封综合保税区与河南自贸试验区开封片区统筹发展

  郑州海关认真落实《商务部 海关总署等8部门关于推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与自贸试验区统筹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商自贸发〔2021224号)要求,结合河南省实际情况,研究推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与自贸试验区统筹发展的思路和举措,并将相关支持措施纳入《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监管服务体系2.0版建设专项方案》,不断提升河南自贸试验区监管服务体系效能。

  下一步,郑州海关将继续支持开封综合保税区建设发展,支持开封综合保税区与河南自贸试验区开封片区统筹发展,围绕各自优势和功能定位,依托两类叠加优势,加强招商引资和产业入驻工作,促进优质项目入区发展。支持开封综合保税区扩大全球维修产品目录,允许开展本国内自产产品的维修而不受维修产品目录限制;支持开封综合保税区开展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符合环保要求的检测业务,以及区内企业开展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的航空航天、工程机械、数控机床、汽车发动机等再制造业务。

  三、关于支持申建肉类、水果、粮食口岸等海关指定监管场地及汽车平行进口设立符合性整改场所

  一是根据《海关指定监管场地管理规范》的规定,进境肉类、水果、粮食等海关指定监管场地原则上应当设在第一进境口岸监管区内。目前,开封市没有第一进境口岸,不符合《海关指定监管场地管理规范》对指定监管场地的设立要求,不具备申请设立指定监管场地的条件。二是开封没有整车进境口岸,不具备设立汽车平行进口符合性整改场条件。建议地方政府按照地方产业发展实际统筹规划开放平台建设,加大郑开之间联动,充分利用开封综合保税区和郑州各类开放平台,促进开封开放发展。

  感谢您对海关工作的支持和理解,我关将继续严格落实海关总署和省委、省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强化监管,优化服务,继续为河南开放型经济发展作出贡献。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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