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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部分乘用车进口环节消费税进行调整  DateTime:2008-08-26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8年9月 1日起,对部分乘用车进口环节消费税进行调整:
    一、将气缸容量附气量,下同)10升以下(合10升)的乘用车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率由 3%下调至 1%;
    二、将气缸容量30升以上(不合30升)至 40升(合40升)的乘用车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率由 15%上调至 25%;
    三、将气缸容量40升以上的乘用车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率由20%上调至  40%。
    乘用车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目、税率调整对照表详见总署公告2008年第57号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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