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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海关对企业实行进口F通道
备案管理的操作规程
为深入贯彻落实“依法行政,为国把关,服务经济,促进发展”的海关工作方针,支持中部崛起,促进河南外向型经济的发展,我关对关区内诚实守信、遵守海关各项管理规定、进出口额度较大的企业实行F通道备案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和《进出口企业“红、黑名单” 评定和公布规程(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郑州关区实际,制定本规程。
一、实行进口F通道管理的企业条件
对经审核,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实施进口F通道管理:
(一)总署评定为“红名单”的企业,直接实行进口F通道管理。
(二)适用A类管理且上年度(其中在1月份申请备案的企业,年度指上年度;在7月份申请备案的企业,年度指上年度7月1日至本年度6月30日,下同)本关区进出口总额在20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不包括加工装配服务性质的企业)。
涉嫌走私违规行为、尚在调查过程的企业,海关不接受其进口F通道管理的备案申请。
二、企业申请进口F通道管理备案的程序
海关对符合进口F通道管理的企业备案实行分批集中办理,集中办理备案手续时间为每年1月1日至1月31日和7月1日至7月31日,备案程序如下:
(一)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向主管海关提出实行进口F通道管理备案书面申请报告,报告应列明企业名称、海关编码、注册时间、企业管理类别、企业在郑州关区年度进出口总额、是否存在走私违规和拖欠税、费等情事,加盖企业公章,并随附以下材料:
1.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2.“企业A类管理通知单”复印件;
3.海关统计部门出具的关于企业年度进出口总额的统计咨询答复书。
(二)主管海关对申请实行进口F通道管理备案企业的有关条件予以审核,审核内容包括企业是否守法经营,在郑州关区进出口总额是否达到相关要求,合同是否按期核销,是否存在拖欠税、费等。对符合备案条件的,主管海关填具《实行进口F通道管理企业备案表》(附表1),随附相关审批资料分别于2月5日和8月5日前报监管处。
(三)监管处汇总各主管海关的申请,统一填写《进口F通道管理企业备案征询意见表》(附表2)征询缉私局、审单处、关税处、加贸处、统计处、稽查处等有关职能部门的意见。有关局、处按各自职能对企业守法经营、合同是否按期核销、是否存在拖欠税、费等情事在《进口F通道管理企业备案征询意见表》加注意见后于5个工作日内反馈监管处。监管处汇总各职能部门的意见对备案企业名单予以确定,于5个工作日内将拟实行进口F通道管理的企业名单报主管关领导审批。经关领导批准同意予以备案的企业,由监管处拟文通知风险管理处对有关通道参数进行调整,并以关名义拟文通报有关市政府及其外经贸主管部门,抄送本关有关局、处(关)。
(四)对经备案列入进口F通道管理的企业,主管海关发给加盖主管海关印章的《海关实行进口F通道管理通知书》(附表3)。
(五)企业申请备案时如有弄虚作假行为或呈报情况不实者,海关在2年内不受理对其实行F通道管理的备案申请。
三、列入进口F通道管理企业的货物范围及其管理
(一)对实行进口F通道管理的企业,其报关单直接决策为交单放行通道。但下列货物不属此范围,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1.涉及许可证管理的;
2.应缴纳税款的;
3.总署规定必须查验的货物。
(二)经业务职能部门下达预定式布控指令捕中或计算机随机发出查验指令的进口F通道货物,必须进行查验。
(三)对属下列情况之一的进口F通道管理企业货物,可由现场处(关)长批准进行查验或卸车:
1.有走私违规、逃避监管证件或进口税费管理嫌疑的;
2.有情报或举报等需进行查验的;
3.现场海关认为需进行查验或复核的。
(四)机动查私等有关职能部门需对F通道进口货物实施查验或二次查验的,按本关有关规定办理。
(五)各业务现场必须在放行岗位或其他业务岗位,对F通道报关单及有关单证进行复核。
(六)对上述F通道企业货物实施查验情况,现场海关应对其企业名称、报关单号、货物情况、查验结果和查验原因等做好记录。
四、实行进口F通道管理企业的后续管理
(一)对列入F通道管理的企业,主管海关应通过加强跟踪核查、企业稽查等办法,实施后续管理。
(二)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企业进口F通道管理。因发生走私或违规案件被取消企业进口F通道管理的海关在2年内不再受理对其实行F通道管理的备案申请:
1.“红名单”企业被撤消管理资格或确有证据证明其有走私违规行为且被海关立案的;
2.企业由适用A类管理下调为适用其他管理类别的;
3.企业报关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4.企业发生走私或违规等情事的;
5.企业加工贸易合同未按期核销的;
6.企业拖欠海关税、费的;
7.企业在郑州关区半年(其中在1月份清理的企业,半年指上年度的下半年;在7月份清理的企业,半年指本年度的上半年,下同)进出口总额低于1000万美元的;
8.企业发生其他违法违规情事,有关部门认为必须取消进口F通道管理的。
(三)对因出现上述情况取消企业进口F通道管理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1.“红名单”企业被撤消管理资格或确有证据证明其有走私违规行为且被海关立案的,由稽查处、缉私局等部门在撤消管理资格或立案后5日内将相关情况报监管通关处,监管通关处将通知风险管理处对有关通道参数进行调整;
2.经郑州海关风险管理委员会审定,进口F通道管理企业由适用A类管理下调为适用其他管理类别的,稽查处将企业名单报监管通关处,由监管通关处通知风险管理处对有关通道参数进行调整;
3.企业报关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主管海关应在企业报关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届满之后5个工作日内,将本关(办)辖下取消报关注册登记的进口F通道企业及编码报送监管通关处,由监管通关处通知风险管理处对有关通道参数进行调整;
4.企业如发生走私或违规等情事,查获走私或违规等情事的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情况反馈主管海关,主管海关应在查获后或接到其他查获部门反馈情况后5个工作日内将情况报送监管通关处,由监管通关处通知风险管理处对有关通道参数进行调整;
5.企业加工贸易合同未按期核销或拖欠海关税、费的,主管海关应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报监管通关处,由监管通关处通知风险管理处对有关通道参数进行调整;
6.主管海关应分别于每年1月10日和7月10日前统计企业半年度进出口总额,对低于1000万美元的企业进行清理,将拟取消进口F通道管理的企业名单分别于1月15日和7月15日前填具《F通道管理企业清理情况表》(附表4)报送监管通关处汇总,由监管通关处通知风险管理处对有关通道参数进行调整;
7.有关部门认为企业发生其他违法违规情事,必须取消进口F通道管理的,由有关部门提出意见送监管通关处,监管通关处将有关情况和意见呈报关领导审定后通知风险管理处对有关通道参数进行调整。
对上述取消F通道管理的企业,由监管通关处在接到风险管理处通道参数调整结果反馈后,以关名义拟文通报企业所在市政府及其外经贸主管部门,抄送本关有关局、处。
(四)F通道管理企业出现改制或改名等情况,主管海关应在企业申请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送监管通关处并提出是否保留有关企业F通道备案管理的意见,由监管通关处通知风险管理处对有关通道参数进行调整。
五、本规程由监管通关处负责解释。
六、本规程自2008年1月20日起实行。
附表:1. 海关 年上/下半年度实行进口F通道管理企业备案表
2. 海关进口F通道管理企业备案征询意见表
3.海关实行进口F通道管理通知书
4. 海关 年上/下半年度进口F通道管理企业清理情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