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郑州海关税费网上支付银行担保备案操作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税费网上支付银行担保备案管理,规范纳税义务人和银行税费网上支付银行担保业务操作程序,郑州海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40号)和海关总署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郑州海关税费网上支付银行担保文书备案工作由审单处统一管理并具体实施。审单处应加强与通关、关税部门的联系配合,及时通报网上支付银行担保的备案情况。
第三条 纳税义务人应当至少在《__银行网上支付担保文书》(以下简称银行担保文书,格式见附件1)生效前5日向审单处提交相关备案书面申请和银行担保文书,申请办理网上支付银行担保备案。
纳税义务人未按照本条前款规定及时申请备案的,审单处可以不予受理。
第四条郑州海关审单处对符合以下条件并经审核无疑义的,应当予以备案并以《郑州海关税费网上支付银行担保准予备案通知书》(格式见附件2)书面通知纳税义务人:
(一)纳税义务人是现行的网上支付企业;
(二)出具担保文书的银行总行已经总署批准可以进行网上支付银行担保业务;
(三)出具担保文书的银行,除银行总行外,应为参与签订《网上支付税费服务协议书》(即“四方协议”)的银行分支机构(分行),如由其下一级分支机构(支行)出具担保文书,应加盖银行分支机构(分行)的行政公章予以确认或一并提交列明被授权银行名称及授权代理人姓名等信息的书面授权书;
(四)担保文书为总署指定格式,应以纳税义务人指定的海关为唯一受益人;
(五)担保文书载明担保的额度、担保义务和担保有效期限。担保文书有效期限不少于180天。
(六)符合海关其他相关要求的。
必要时,审单处可以要求纳税义务人提供其他相关资料,并与银行核对。
第五条 经审核纳税义务人不具备本办法第五条所列条件的,审单处不予备案,并在担保文书生效前通知纳税义务人和担保银行。
第六条 银行决定终止对纳税义务人提供担保的,应在终止前5日书面告知我关和中国电子口岸郑州数据分中心。
第七条 审单处应加强对网上支付及网上支付银行担保项下税费入库情况的监控,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要定期对网上支付税费的核注、核销情况进行分析,不定期地对网上支付银行担保的额度及有效期限进行抽查,并跟踪监控银行缴纳税费入库的及时性情况。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0 8年4 月 1日起施行。
附件:1. __银行网上支付担保文书
2. 郑州海关税费网上支付银行担保准予备案通知书
附件1
___银行网上支付担保文书(格式)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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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义务人: 担 保 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 或授权代理人:
地址: 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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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
应 (纳税义务人法定名称及其在海关注册的经营单位编码)申请,我行兹开立以贵关为唯一受益人,担保总金额为不超过人民币 元的不可撤销的担保文书。
我行保证按照海关网上支付税费担保业务的有关规定,办理纳税义务人通过中国电子口岸网上支付系统缴纳税费的担保手续,并保证纳税义务人在海关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费。如果纳税义务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有关税费,我行承诺在纳税期限届满前代纳税义务人缴纳相应的税费。
本担保文书从 年 月 日开始生效,有效期至 年 月 日。担保文书有效期满前已经发生的担保义务在期满后180天内仍然有效。
担保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签印)
二○○ 年 月 日
附件2
郑州海关税费网上支付银行担保准予备案通知书
编号:郑关(2008) 号
(纳税义务人法定名称):
你单位向我关提交的税费网上支付银行担保备案书面申请书和 银行 分行开立的编号为 自2008年 月 日起生效的《 银行网上支付税费担保》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05年第40号公告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对你单位的税费网上支付银行担保准予备案。
特此通知。
二○○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