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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走私摊铺机系列案件作出终审裁定
DateTime:2008-06-27
近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郑州海关缉私局侦办的走私摊铺机系列案件作出终审裁定,维持一审判决。
本案中,被告人赵赢、李宝庆在2001年至2002年间,分别伙同段应合、陈喜春、郭应杰、周晓华、许昌公路工程建设总公司、郑州市市政工程总公司等自然人及单位,在明知最大摊铺宽度为12米的沥青混凝土摊铺机不能享受免税进口优惠政策的情况下,为达到偷逃海关应缴税款的目的,将进口摊铺机的最大摊铺宽度伪报为13米,骗取海关免税证明,逃避海关监管,走私进口德国产ABG423型沥青混凝土摊铺机9台,该案总案值达3214.23万元人民币,偷逃海关应缴税款总计778.76万元人民币。上述被告人的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53条之规定、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赵赢、李宝庆、段应合、陈喜春、郭应杰、周晓华等自然人十八年至一年零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及没收个人财产;判决许昌公路工程建设总公司、郑州市市政工程总公司两单位罚金总计550万元人民币。
因该案涉及商业贿赂,被列为2006年河南省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行动以来数额最大、涉案人数最多的经济犯罪案件,被多家媒体称为“河南治理商业贿赂第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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