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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根据《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2008年第7号令)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作为投资和自用进口新机电产品的;加工贸易项下为复出口而进口机电产品的;由海关监管,暂时进口后复出口或暂时出口后复进口的;进口机电产品货样、广告物品、实验品的,每批次价值不超过5000元人民币的都不适用本办法。由于你司属于暂时进口复出口的情况,根据上述规定无需提供机电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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